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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对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16〕25号,已废止)
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6-08-23 15:1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对“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

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与事前备案”监管事项调整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事前备案”事项,并修改具体内容。

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

附件: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修改情况

       201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

部分事项修改情况

“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修改情况

监管事项

子项

修改情况

牵头处室

一般产权管理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调整内容

产权管理处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事前备案

调整内容

一般产权管理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相关制度: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07〕40号)

适用对象:

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报送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时间:

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

办理时限:

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一般产权管理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事前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相关制度: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07〕40号)

竞彩足球比分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3号)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103号)

适用对象:

需市国资委审核的产权变动事项(市管企业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变动事项)涉及的境内资产评估项目;

需市国资委批准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报送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时间:

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

办理时限:

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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