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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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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764322288H/2021-0011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国资产权〔2021〕1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

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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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提高所出资企业境外管理水平,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所出资企业要切实履行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实际控制企业纳入管理范围。落实岗位职责,境外产权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责专岗,确保管理要求落实到位。涉及境外产权事项的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予以密切配合。

二、所出资企业要立足企业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制定内部境外产权管理操作规范及流程细则,提高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所出资企业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通过天津市国资委“智慧国资”监管平台—产权管理—产权登记管理模块逐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掌握境外产权情况。

四、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持有。所出资企业要加强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续动态管控。

严控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在履行个人代持手续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对于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产权保护,并根据企业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予以调整规范。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论证存续的必要性,已无存续必要的企业应当依照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予以注销。注销确有困难的,需制定处置方案,在年度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报告中专项说明,并持续推进处置工作,直至注销。因重组、上市、转让或经营管理需要,确需新增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在公司设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所出资企业要强化境外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决策及论证管理,相关变动事项统一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并于经济行为完成后7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其中,涉及重要子企业的境外产权变动事项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定或批准。

六、所出资企业进行境外国有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等经济行为,要尽可能多方比选意向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方并竞价交易。

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流转的,可以比照境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采用零对价、1元(或1单位相关货币)转让方式进行。

七、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所出资企业控股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所出资企业控股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境外国有产权,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估值)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价格。

  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人员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以及全资子企业之间进行合并,所出资企业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

八、所出资企业要加强境外资产评估管理,规范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条件允许的依法选用境内评估机构,并如实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九、所出资企业要加大境外产权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察、法律、财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境外检查全覆盖。

十、所出资企业每年应对境外产权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分析并形成年度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境外产权主要分布区域、资产规模、经营业务、公司治理、上一年度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详细情况及规范情况(附件1)、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估值)及流转情况、境外产权监督检查情况、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的涉及境外产权管理事项整改情况等。

  所出资企业对境外产权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或报告市国资委。

  十一、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十二、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操作细则。


附件:1.?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情况统计表

2.?所出资企业新增境外国有产权个人代持备案表

3.?所出资企业新增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备案表

4.?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变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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