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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04 16:02

为了强化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质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出台了《天津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年,市国资委制定了《天津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财经〔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的出台,有效规范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行为,避免日常损失核销的随意性、盲目性。考虑到《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涉及的文件已失效,且《暂行办法》也接近5年的废止期限,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此次《办法》修订的重大变化是监管权限的调整。将原《暂行办法》中“大额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需报市国资委进行合规性核准,大额以下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向市国资委备案”的规定,调整为“市管企业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组织和实施工作。市管企业每年应随年度财务决算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核销原则、核销依据、核销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等六章三十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定义、责任主体,列出了市管企业坏账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贷款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特殊事项资产损失的核销依据,要求市管企业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得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权限下放到所属子企业。同时应制定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重点解读

一是监管权限调整。市管企业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内部工作分工和工作职责,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划定内部核准权限,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

二是明晰核销证据。由于将管理权限下放给集团,为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审批更加严谨、可操作,《办法》第九条细化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的含义解释。

三是细化核销依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调整变化,对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会计科目及相关依据进一步细化,增加了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损失(第十一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失、商誉(第十二条)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同时,对企业日常经常发生的重要事项损失核销依据(第十六条),如担保损失、抵押资产变卖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因政府规划、征用、收储、拆迁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等进行单独列示。?

四是强调责任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市管集团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违规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市国资委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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